【时 效 性】 | 京地税营[2008]22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12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广告代理业务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6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本通知中的广告发布单位系指各类媒体、载体(包括互联网)。
二、对广告发布单位取得的广告发布费应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纳税人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广告发布费应单独核算。
四、纳税人取得的广告代理业务收入,在减除向广告发布单位支付的全部广告发布费时,应以取得的注明广告发布费的合法发票为减除凭证。
二○○八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