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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水泥厂的圆筒库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地税政三字[1996]42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4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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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宣城行署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水泥厂的圆筒库是否征收房产税的请示》(税政字[1996]第149号)收悉。

    据调查,水泥厂的圆筒库是用来储放散装水泥、水泥熟料和生料的,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中对“房产”概念解释范围。因此,同意你局意见,对水泥厂的圆筒库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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