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保监厅函〔2011〕33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75 | 【实施日期】 | 102103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乐爱金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咨询财产损失保险包括哪些险种的函》(乐爱金(2011)4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大型商业保险和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16号)和《关于统括保单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2〕32号)中明确不能由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以外的保险公司承保或共保、或由统括保单承保的险种,不属于《关于大型商业风险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6〕354号)中所指的财产损失保险的范畴。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