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国税发[1998]6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市局。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