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质技监局发[2000]1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9100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发[2000]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1.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生产企业须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税控计价器型式批准和税控功能检测;取得型式批准证书和税控功能合格证书后,方可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方能组织生产;其出厂检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
2.自2000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销售和安装非税控计价器。新安装的税控计价器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和税务机关进行税控初始化后方可投入使用;出租汽车承运人必须按照《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64号)的规定打印“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并进行纳税申报。
3.凡未按规定生产、销售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将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做好上述各项工作。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两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