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国税流字[1998]1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22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为做好我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扩大推行准备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1.税务机关为企业代开百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截止日期为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一九九八年四月一日后发生的百万元销售业务由企业自行开具。
2.由于对金税卡要求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管理,因此各地税务机关应选择政治上可靠、有一定计算机技能的人员承担此项操作工作。
3,纳入系统的企业,根据总局国税发[1997]193号《通知》精神,不得继续使用手工版专用发票,在新系统运行后的规定时问内,由税务机关收缴其手工版专用发票。
请各地认真及时的做好有关调查上报、计划准备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