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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审定农村信用社贷款呆帐核销程序的通知

【时 效 性】 苏国税发[1997]56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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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农金改办:

    根据苏国税发(1997)333号文件中关于“呆帐的核销程序原则上按第三种核销程序执行。……省辖市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汇总,报省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和省国家税务局审定”的精神以及各省辖市农金改办申请核销程序的报告,经审定,除涟水、淮安、金湖县联社和常州戚墅堰、潞城信用社采用第二种核销程序外,其余均采用第三种核销程序。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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