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豫国税发[2009]2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河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
一、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除按照《通知》第十一条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外,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已取得有价值成果说明;
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属于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说明。
二、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的研发费用,凡符合《通知》一至五条规定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