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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国税一[1997]49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五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16028401号-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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