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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财政对煤炭补贴范围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财工[1990]190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财政部(90)财综字第50号《关于调整民用煤补贴范围的通知》及市领导批示,决定从1990年10月15日起对民用煤的补贴范围进行适当调整,调整范围如下:

    除城镇居民、中小学和托幼园所饮水、取暖用煤、浴池及菜农生活、菜洞温室生产用煤暂继续保留外,取消对单位集体食堂、医院消毒及饮食服务业(除浴池用煤外)用煤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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