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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企业购买房产征收契税的复函

【时 效 性】 财农税字[1991]第4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福建省财政厅:

    你厅(91)闽财农税字第032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厅意见。对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大陆经营的企业(含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用侨汇、外汇购买房屋,按我部(91)财农税字第5号文件规定,给予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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