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财农税字[1995]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0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州、市、行署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94)财税政字第195号文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为促进皮革行业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1995年二至四委度收购猪皮的单位和个人,缓征农业特产税;收购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请各地接到此文后,认真按照上述时限进行清算,凡在95年三月底以前收购的猪、牛、羊皮仍按国务院143号令及我省实施办法执行。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