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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对猪、牛、羊皮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云财农税字[1995]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云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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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各州、市、行署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94)财税政字第195号文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为促进皮革行业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1995年二至四委度收购猪皮的单位和个人,缓征农业特产税;收购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请各地接到此文后,认真按照上述时限进行清算,凡在95年三月底以前收购的猪、牛、羊皮仍按国务院143号令及我省实施办法执行。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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