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内国税所字[2000]2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9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内蒙古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0]31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各地要密切跟踪了解储蓄余额变化情况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收人完成情况,于每月15日前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情况表》(表样附后)及储蓄余额变化情况和利息税收人完成情况分析报告,以电传的形式上报区局。
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