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效 性】 | 京财工[1994]709号 | 【颁布日期】 |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北京 |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 【关 键 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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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17号《关于在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你公司为国务院1993年批准的第一批境外上市公司,执行新税制后可仍暂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