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地税三字[2000]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1 | |
【法规层次】 | 121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出口产品企业如何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征收的附加税(费)。昆明市国税局对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除按法定税率17%征收增值税外,还按法定税率的40%(即17%税率的40%换算为6.8%)预征增值税。这是国税部门为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而采取的一项措施,预征税款并不是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地税部门不应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对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和教育费附加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84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