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国税发[1999]127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在渝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纳税人,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在其所在地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现有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本通知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必须补办税务登记。
三、凡涉及纳税人弥补亏损、财产损失报批等纳税事项的,应按照市局渝国税发[1998]40号、42号等文件的规定办理。
四、总局《办法》中凡有“当地税务机关”的,在此明确为区县(市)国家税务局。
五、纳税申报表由市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单位执行。
六、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加大对中央在渝事业单位的清理力度,尤其是对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清理,纳入征管范围;要大力宣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税收政策,加强对纳税人的纳税辅导工作,把工作落到实处,以提高我们的征收管理水平。
七、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应及时报告市局,以便研究解决。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