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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撤区建乡后有关税收如何征收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云税四字[1988]4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4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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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地区税务局:

    你局[1988]保署税政一报字第07号《关于撤区建乡后有关税收如何征收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明确如下: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的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目前各地在区、乡体制改革中,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撤区改乡、撤小乡并大乡、撤镇并乡的,应按新批准的建制镇和执行时间起,征收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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