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教人函[2011]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11 | 【实施日期】 | 106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全国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发挥教育在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增强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中的作用,促进民族地区各类教育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教育部民族教育发展中心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0]320号),经部党组研究决定,设立教育部民族教育发展中心。
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开展民族教育研究工作,参与拟订民族教育发展规划,对重点民族地区教育政策、民族教育特殊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具体政策建议;开展双语教育、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和民族教育政策宣传等工作。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