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苏国税发[1999]第153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8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江苏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近来,不少地区询问企业免税所得如何弥补亏损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精神,现明确规定如下:
纳税人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其按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应税项目亏损额加计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纳税人应税项目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所得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本通知从1998年度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