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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时 效 性】 沪地税地[1995]2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上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直属第五分局、各区、县税务(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

    当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一些企业单位所在地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不在同一地区的,其征收矛盾更为突出,为此,对有关征收规定重申如下:根据“三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三税”均由房产、土地、车船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而不是以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的办法是:(一)纳税单位的总机构不在本市的,其设在本市的分支机构不论是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的,均由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三税”。(二)纳税单位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都在本市范围内跨地区设置的,如分支机构是独立核算的,应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分别征收“三税”,如分支机构是非独立核算的,则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集中征收“三税”。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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