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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时 效 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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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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