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浙国税所[2000]2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杭州市、桐庐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9]944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富春江水电设备总厂1999年度上缴总机构管理费20万元、浙江华源水电技术装备研究所1999年上缴管理费6万元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