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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螺旋藻税收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琼国税函[1999]4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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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省政府办公厅:

    贵厅转来的《关于请求恢复螺旋藻产品税率的报告》收悉,关于螺旋藻的税收适用税率等征税问题,我局曾专门请示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经研究后已下文就螺旋藻的征税问题作出明确答复(国税函[1999]123号),贵厅转来上述报告后,我局再次请示总局,总局明确答复,螺旋藻不属于财税字(94)004号文件中“微生物”的征税范围,应按17%税率计征增值税。因此,我省螺旋藻生产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缴纳增值税。螺旋藻生产企业缴纳增值税时如遇有具体问题,可及时向国家税务机关反映。

    此复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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