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黑税四字[1989]33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车船税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黑龙江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一、检查车船使用税的人员,要在被查补车船的《记录卡》的检查记录栏内注明查补理由,并加盖检查人员名章 .
二、被查补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有《记录卡》的,应携带《记录卡》和完税凭证回其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纳税记录;没有《记录卡》的,应持查补的完税凭证回其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办理《记录卡》及登记纳税记录。
三、检查单位对所查补税款的完税凭证必须加盖征收机关和检查人员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