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津国税二[1996]99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天津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市局已于10月30日以津国税二(1996)90号文件转发。根据该《通知》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国税系统涉外税收工作实际,对新确定为应税机构的计算征税日期定为1996年10月1日(收入月份),希知照。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