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添加剂明矾在粉皮中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 效 性】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73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75 【实施日期】 106100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食品添加剂明矾在粉皮中使用有关事宜的请示》(苏食药监食生〔2015〕143号)收悉。经商国家卫生计生委,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包装饮用水等食品安全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5〕93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第1号公告批准硫酸铝钾、硫酸铝铵作为膨松剂用于粉丝、粉条,残留量为200mg/kg(以干样品中铝计)。你局请示中提及的干制粉皮和湿制粉皮类产品的生产原料、加工工艺与粉丝粉条基本一致,仅产品形态不同,可参照该公告中硫酸铝钾、硫酸铝铵在粉丝、粉条中的使用规定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1月26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