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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客货两用车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时 效 性】 云地税三字[1999]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云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我省1999年1月1日调整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额后,部分地区反映,在征收客货两用车车船使用税的计税标准上不一致,带来税负不公平等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客货两用车的界定,按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发放的机动车行驶证的车辆类型为准。

    二、客货两用车的计税,除按载货吨位全额征税外,对乘人部分,按中小型车的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车船使用税。

    三、本通知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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