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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琼地税发[1998]25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海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地方税务局,省稽查局:

    现将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办理资源综合利用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权限按省局制定的《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琼地税所字[1998]159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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