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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对金牛区地税关于汽车接转业务使用发票问题请示的批复

【时 效 性】 成地税函[2000]14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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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你局《关于明确“成都金牛全兴汽车接转公司”汽车接转业务使用发票问题的请示》(金地税发[2000]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地方税收发票样本》(九六年版)规定,该企业从事汽车接转业务应使用“其他服务业”发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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