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济银发[2000]13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09 | 【文 号】 | 山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市地计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农业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转发给你们,请抓紧通知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