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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人行等六部门转发总行银发[2000]21号《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济银发[2000]13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计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农业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转发给你们,请抓紧通知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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