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库>其他法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解决终身无子女和孤寡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补贴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渝地税发[1998]39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重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解决终身无子女和孤寡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补贴的通知》(渝人退[1998]4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审批权限。万州、黔江开发区地税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税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符合享受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补贴条 件的人员报市局审批;被代管县(自治县)局符合条 件人员,报代管局审批并报市局备案。

    二、执行时间。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重庆市人事局关于解决终身无子女和孤寡退休人员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补贴的通知

    1998年11月24日    渝人退[1998]4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人事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中央在渝有关单位:为了妥善解决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中终身无子女和孤寡退休人员的实际困难,以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根据我市实际,现作如下通知: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终身无子女(不含已有抱养、过继子女)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每人每月给予20元的生活补助费。

    二、终身无子女的孤寡退休人员,每月给予30元的生活补助费;其中,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自费雇请护理人员确有一定困难的孤寡退休人员,可根据需人扶助的程度,按我市国有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50%、40%、30%护理费标准低10元的金额发给护理费补贴,今后,可随因公致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上述一、二项补贴不得重复计算。

    三、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四、市级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由各主管局审批;中央在渝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批;区县(自治县、市)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由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审批。

    此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