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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有线电视台(站)收取有关费用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川地税函发[1996]2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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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广播电视部门和有线电视台(站)收取的安装费、联网费、收看费、维护费等项目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上述收费项目所使用的凭证属于发票管理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统一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服务类”发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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