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川地税函发[1996]22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2 | |
【法规层次】 | 117 | 【文 号】 | 四川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广播电视部门和有线电视台(站)收取的安装费、联网费、收看费、维护费等项目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上述收费项目所使用的凭证属于发票管理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统一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服务类”发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