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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冀经贸资[1999]90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2 【文  号】 河北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和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促进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用足用好优惠政策,现将《河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经贸委资源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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