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云地税法字[1999]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15 | |
【法规层次】 | 124 | 【文 号】 | 云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在今年元月全省财税工作会议上,省政府主要领导通报了少数地、州、市、县党委、政府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对外开放过程中越权制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至今尚未纠正的情况,并为此作了重要指示。为了严肃税收法纪,严格依法治税,严防税款流失,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超越税收管理权限,擅自制定了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地、州、市、县,必须在二月底以前予以坚决纠正。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应将纠正情况于3月5日前书面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二、凡在二月底前不作出明确纠正的地、州、市、县,省地税局将派检查组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的收入全部收缴省财政。
三、严禁今后再开新的减免税口子。若再发生此类情况,当地税务机关除认真进行税法宣传解释外,务必将有关情况及时如实地向省地税局政策法规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