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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产在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国税发[1996]13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安[1996]35号)转发你们,川国税流一[1995]5号文件的规定相应废止。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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