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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特殊药品个人负担比例的通知

【时 效 性】 京卫公字[1997]18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1100
【法规层次】 116 【文  号】 北京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公费医疗办公室,各大专院校:

    为加强公费医疗药品管理,统一《北京市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中“需个人部分负担”的特殊药品的负担比例,经研究决定:

    中成药需个人另负担10%;西药需个人另负担10--20%。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个人负担比例范围内加以调整。老红军、离休干部、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不与个人挂钩,退休人员负担减半。

    请各区县认真落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统一规定的特殊药品个人负担比例,切实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并将实施方案报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备案。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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