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渝国税函[1998]148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重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办法适用所有经重庆市国税机关认定(包括暂定)的一般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的年审工作由区县(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主管税务机关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作出年审结论。一般纳税人年审于每年6月底前结束。
三、年审的程序
(一)一般纳税人应在每年3月份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格式见附件4),除按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报送资料外,并附下列资料供主管税务机关查验:1.《税务登记证》(副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存报表》;3.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年审的主要内容,补充如下:
1.能否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2.未发现纳税情况异常;
3.专用发票保管、使用是否合符有关规定。
(三)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及有关证件、资料后,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及有关规定,在30日内进行审核。
对经初步审查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签署初审意见后报送区县(市)国家税务局进行审批。
四、对经年审符合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由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在已颁发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格式见附件2)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 件的,要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个别经区县(市)局批准经过整改能够达到标准的,应下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限期整改通知书》(格式见附件5)。如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求的,再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如在规定的期限内仍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条 件的,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加盖“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 (格式见附件1)。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应区别情况处理:(一)对于在一般纳税人标准以下的企业,应确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二)对于在一般纳税人标准以上的企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区县(市)国家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年检截止日期后未上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及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发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催办通知书》(格式见附件6),限期申办年审。
逾期仍未申办年审手续的,暂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处罚。
(二)在年审中隐瞒真实情况、申报资料不实的,责令其在年审规定期限内如实申报。如仍不如实申报的(或逾期不补报的),暂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从重处罚。
六、年审工作结束后,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应于当年6月15日前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上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格式见附件3,由区县(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限期整改通知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催办通知书》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下发。“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 印模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一般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八、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文件规定,年审对象上一年底应税销售额在下列限额以下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一)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180万元的;(二)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未超过30万元的;30万元以上,100万以下,但财务核算不健全的(30万、100万均不含本数)。
九、市局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在全市恢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制度,请各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在今年内作好准备工作。
附件:1.“已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专用章 ”印模样式(略)
2.《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样式(略)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统计表(略)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略)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限期整改通知书(略)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催办通知书(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