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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时 效 性】 (94)财税字第091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103 【实施日期】 消费税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全国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二、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三、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多征的税款予以退还。

    请各地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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