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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财税政[1995]23号、浙地税一[1995]6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17 【文  号】 浙江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分局,省国家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5号《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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