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冀财税[2010]10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河北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设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落实财税[2009]151号文件的具体规定,将另行发文予以明确。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