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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沪地税一[1997]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09 【文  号】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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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6)102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中的有关规定,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向被保人提供投资收益分红。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地税一(1997)2号通知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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