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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给予泰安市公安消防支队记集体一等功的通报

【时 效 性】 鲁政字[2008]28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9100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山东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泰安市公安消防支队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部署,大力推进“平安山东”建设。支队全体官兵团结拼搏,无私奉献,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在队伍建设、山岳救助、火灾防控基础建设等方面走在全省消防部队前列,圆满完成了以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为中心的各项消防安全保卫任务,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为表彰先进,省政府决定,给予泰安市公安消防支队记集体一等功。

  希望泰安市公安消防支队全体官兵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取得新的成绩。全省各行各业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先进为榜样,团结协作,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勇于奉献,大力推进“平安山东”、“和谐山东”建设,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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