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京国税[1999]14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100100 |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北京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精神,各局应结合今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和新的增值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贯彻落实以及日常稽查检查工作,认真做好所辖一般纳税人1995年初期初进项税额的监控管理工作。各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与征收、稽查部门密切配合,确保期初进项税额抵扣数字的准确、可靠。
二、对按京国税[1998]127号和京国税[1998]214号通知规定,暂未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自2000年1月1日起仍按京国税[1995]088号通知规定的方法继续予以抵扣。
二、由于国家税务总局报表的上报时间发生变动,各局应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将原《北京市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统计表》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同时上报“通知”中所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
1999年9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1999年7月12日 国税发[1999]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严格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管理,1998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8号),要求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进行全面清理,认真核实,并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抵扣。目前,各级税务机关对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清理核实工作已基本完成,为保证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工作的正常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对现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严格的核实、清理。
二、对留有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存在欠缴1998年底前应缴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可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对抵。对抵欠税工作应当在1999年9月底以前完成。
三、对抵顶欠税后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在保证完成本地区1999年“两税”收入任务的前提下,可继续予以抵扣。
四、前述各项工作的具体执行办法和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必须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将汇总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