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晋地税征发[1999]14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123 | 【文 号】 | 山西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两点,请一并遵照执行。
1、当月缓缴税款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并报地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2、当月缓缴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地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省局征管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