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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时 效 性】 晋地税征发[1999]1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山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明确以下两点,请一并遵照执行。

    1、当月缓缴税款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并报地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2、当月缓缴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地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省局征管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七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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