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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区国资局等单位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有偿转让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

【时 效 性】 桂地税发[1997]106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15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广西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有偿转让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桂国资事字[199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1、凡系统内务单位机动车辆的有偿调拨和无偿调拨必须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桂地税发[1996]200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必须由单位提出申请处置固定资产的报告,填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逐级上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

    2、凡进行有偿转让的机动车辆,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经当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检验车况,逐级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按本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3、未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各地不得随意变卖、调拨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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