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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取得财政返还税收并入计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地税政二字[1997]295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23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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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宣城行署地税局:

    你局税政字[1997]第071号《关于企业取得财政返还是否并入计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收悉。经与省财政厅联系,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74号)和财政部《关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改革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财工字(1994)第42号)精神,对国家为扶持企业发展而实行先征税后返还的税款,除有规定用途的外,应并入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宣州财政部门返还给匡吉公司的营业税、城建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如无规定的用途,应并入企业利润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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