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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滁州陵园收取的各项费用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时 效 性】 皖地税政一字[1996]483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2
【法规层次】 124 【文  号】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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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滁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滁州陵园收取的各项费用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滁税政一字[1996]22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滁州陵园系自收支的事业单位,主要从事墓穴出售、墓区管理、装饰墓碑、篆刻碑文、停车场管理等项业务。根据现行营业税税法规定,陵园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不属于“殡葬服务”范围,不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对墓穴出售应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对其余各项收费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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