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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香蕉农业特产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琼地税发[2000]122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120 【文  号】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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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研究关于要求明确征收香蕉农业特产税的问题,审议〈海南省暂住IC卡管理办法(审查稿)〉》(三届63次[2000]7号)的有关精神,现对我省香蕉产品农业特产税有关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上生产的香蕉,自有收入时起,第一年免征农业特产税,第二年按收入减半征税,第三年起,按收入全额征税。

    二、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等的认定工作由市、县国土部门负责,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三、对在非荒山、荒地、滩涂上种植香蕉的,要按税法规定全额依率依法征收农业特产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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