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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省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审批权限的通知

【时 效 性】 川地税函[2000]18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100108
【法规层次】 100 【文  号】 四川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局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为提高工作效率、简化手续,更好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省局决定对省级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作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凡省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申请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和各市、地、州初审后报省局审批;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省局征收分局和各市、地、州地税局审批,并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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