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深地税告[2012]5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151 | 【实施日期】 | 101100 |
【法规层次】 | 100 | 【文 号】 | 广东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我局经研究决定,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8号)作如下修改:
一、根据于2011年11月1日实施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8号)涉及的纳税人所属行业重新进行了界定。
二、删去第三条第二款。
三、将第四条的“纳税人申请代开临时劳务发票的”修改为“自然人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且无固定经营场所,临时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申请代开劳务发票的”。
四、删去第七条。
五、附件一说明增加一款“2、的士行业定期定额标准,适用于的士司机采取个体、承包、承租经营方式的核定征收情形。对存在雇佣和被雇佣关系的,应由扣缴义务人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深地税告〔2011〕8号)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